公共藝術政策在歐美國家已經行之有年,同時,也塑造了許多歐美大城市人文藝術景觀的風貌。台灣在十幾年前也意識到台灣公共建築的單一性和制式化,都會環境缺乏人文藝術的想像空間,因此,於1992年「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公佈實施,其中第九條讓台灣的公共空間從此有了將藝術機制化的法令條款,也成了唯一不愁經費來源的文化政策。本政策執行十年以來,已經使台灣北中南城市的公有建築和景觀增添一些較具藝術造型和空間。不過,由於公共藝術表現的特質著重在「基地的公共性」、「議題的公共性」與「互動的公共性」三大層面,因此不僅是藝術家的創作理念,另外還聯繫著空間、環境、建築、景觀、設計、社區民眾、藝術教育等客體元素的相互激盪,是一項重要而複雜的視覺藝術文化課題。本條例之訂定規範了公部門介入公共藝術領域的機制,促使公部門開始思考、討論藝術課題,並凝聚集體經驗。1998年訂定發布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將藝術從美術館的儀式性殿堂移駕到公共場域,此一流程在公共藝術的「藝術性」及「公共性」這兩個面向中,產生了具體而深遠的影響。
就「藝術性」而論,此一設置流程擴大了藝術界的參與,讓公共空間不再屬於銅像、特定藝術家或民間社團捐贈物所侵佔;就「公共性」而論,作品決策過程中因納入了公共討論的機制,在某種程度上創造了「公共論壇」的場域,審美以及環境意識也因為這樣的討論而提昇,且深化了推動公共藝術所需要的文化養份。
公共藝術政策另一層次的問題:審美的認知如何取得共識?如何建構美學共同體?事實上,關於公共藝術思潮的演變,正反映出上述藝術思潮的演化過程。
根據布爾迪厄的說法,過去藝術的作用在於分辨階級。十九世紀之前,一般而言,藝術是一個特定的社會階級所擁有。進入二十世紀,藝術的疆界、定義逐漸地被打破,藝術不一定只是美麗愉悅的,也可以是醜陋的、驚悚的、破敗的。在形式上,視覺藝術已經與表演藝術、或多媒體等達到跨領域之多重交流與融合,成為當代重要的藝術潮流之一;在展演場域上,藝術創作已自美術館、畫廊、演藝廳及劇場中走入公共空間。換言之,藝術的所有者不再僅是少數菁英,而擴及一般社會民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