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公共藝術年鑑
 封面銀
在台灣,公共藝術不僅是形塑公共空間的媒介,在過去環境意識提昇的關鍵十年,公共藝術政策更負有提升「公民美學」的時代意義。透過文建會所制定的法定執行及審議程序,讓各界不得不開始面對「美學」這個本來不具公共性及「藝術」的議題,在不斷地討論及辨證之下,大眾的審美基盤及議論氣度已透過政策引導而有所積累與成長。然而,公共藝術的「公共性論述」及「藝術性深化」仍猶不足,而深化公共藝術政策的關鍵,乃在於各界是否願意「共同承擔『美』的責任」。意即各公共藝術計畫案的評審們是否願意更包容作品的藝術性表現,讓那些願意挑戰自我創作極限的藝術家們也能進入公共藝術這個創作領域;參與公共藝術案的藝術家們,是否願意將不同的基地要求及民眾回應轉化為內在創作力量,而不是以應付的心態面對民眾或興辦機關對藝術家或藝術品的期望;而做為公共藝術政策執行主體的興辦機關,是否願意承擔起工程藝術化及公眾論壇的引導者等雙重角色,這些都是促使公共藝術能達到公民美學的關鍵。公共藝術政策在歷經十年鼓勵設置的觀念宣導期之後,在最近幾年,本會極力暢導公共藝術應與公共工程結合,讓公共工程與公共空間藝術化,而不僅僅是將作品設置在空間當中,此亦是本年鑑主題「共同承擔一個美的責任」所要強調與闡釋的。今年所收錄的捷運小碧潭站可以說是很好的範例,讓整個車站藝術化,也標示出公共藝術政策一個新的里程碑。基於相同理由,文建會自前年起,即已放寬公共藝術的認定條件,不再侷限於「作品」,任何形式的視覺藝術都可以是公共藝術範疇,認定的權力則交由各縣市政府的「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決定,以協助各縣市發展自己獨特的公共藝術樣貌。
‧參與公共藝術之藝術家人數較去年大幅成長與92年的34人相較93年共有125位藝術家參與公共藝術,若扣除〈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新建內湖辦公室案〉的50位畫家,人數亦達75位,仍比去年多了1/2以上的藝術家,說明了藝術家們逐漸不再視參與公共藝術為畏途,甚至年度內有兩個個案以上的藝術家亦達14位,顯見有相關創作經驗的藝術家願意再投入此一領域。亦可觀察到除〈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新建內湖辦公室公共藝術案〉因受基地之限而購置50位畫家作品之外,畫家參與公共藝術的管道受到一些限制,如何適當鼓勵畫家投入此一領域的創作,或透過各縣市陸續成立之公共藝術基金規範,適當鼓勵繪畫創作,亦是可思考的方向。依地方特色而產生的藝術造街活動

令人欣喜的是,結合地域文化特色或脈絡之藝術造街活動陸續出現,例如,花蓮市公所「藝術造街系活動」、台南市「海安路第一、二期藝術造街計畫」等。前者是市公所以花蓮聞名的石雕為創作主題,邀請藝術家們在公共空間中創作一張椅子,展現花蓮當地質材與藝術家特色。而海安路造街計畫更是全國知名,讓市中心一條因都市規劃失當而沒落的主要街道,搖身一變,成為吸引人目光的藝術大街。「藝術」與「公共」在此間不再是兩相衝突的角色,而是相輔相乘的創作元素。而這兩項計畫恰恰不是法令規定下的「公共藝術」,更值得各界思考。

執行年月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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